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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粒化高炉矿渣的定义、等级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贮存与运输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用作水泥活性混合材料的粒化高炉矿渣的供货和验收。
2 引用标准
GB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
GB 6003 试验筛
GB 6645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电炉磷渣
GB 6763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物质限制标准
3 定义
凡在高炉冶炼生铁时,所得以硅酸盐与硅铝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,经淬冷成粒后,即为粒化高炉矿渣(以下简称矿渣)。
4 等级
矿渣按质量系数、化学成分、容重和粒度分为合格品和优等品。
5 技术要求
5.1 质量系数和化学成分
矿渣的质量系数和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要求:
表1
等级 技术指标 |
合格品 |
优等品 |
CaO+MgO+Al2O3 1) 质量系数(────────) ,不小于 SiO2+MnO+TiO2 |
1.20 |
1.60 |
| 二氧化钛(TiO2)含量 %,不大于 |
10.0 |
2.0 |
| 氧化亚锰(MnO)含量 %,不大于 |
4.0 15.0[2] |
2.0 |
| 氟化物含量(以F计) %,不大于 |
2.0 |
2.0 |
| 硫化物含量(以S计) %,不大于 |
3.0 |
2.0 |
注:1)CaO、MgO、Al2O3、SiO2、MnO、TiO2均为重量百分数。
2)冶炼锰铁时所得的矿渣。
5.2 放射性物质
矿渣放射性应符合GB6763的规定,具体数值由水泥厂根据矿渣掺加量确定。
5.3 物理性能
矿渣的松散容重和粒度应符合表2要求:
表2
| 等 级 |
合格品 |
优等品 技术指标 |
| 松散容重,kg/L,不大于 |
1.20 |
1.00 |
| 最大粒度,mm,不大于 |
100 |
50 |
| 大于10mm颗粒含量(以重量计),%,不大于 |
8 |
3 |
5.4 杂物
矿渣中不得混有外来夹杂物,如含铁尘泥,未经充分淬冷矿渣等。
6 试验方法
6.1 二氧化硅、氧化钙、氧化镁、三氧化二铝、二氧化钛、硫化物、氟的测定按附录A(补充件)进行。
6.2 氧化亚锰的测定
矿渣中氧化亚锰含量不超过1.0%时,可用分光光度法,氧化亚锰含量大于1.0%时,用络合滴定法。
6.2.1 分光光度法
按GB176中3.5.1条进行。
6.2.2 络合滴定法
按本标准附录A(补充件)进行。
6.3 分析结果的允许差
按本标准附录A(补充件)进行。
6.4 容重的测定
按GB6645附录B(补充件)进行。其中所用试验筛应符合GB6003圆孔的穿孔板试验筛,筛孔径为5mm。
6.5 粒度的测定
矿渣经105±5℃下烘干至恒重后测定不小于2kg试样,大于10mm颗粒的含量用孔径为10mm的圆孔筛测定筛余,大于10mm颗粒的重量百分含量(R)按下式计算:
M
R=───×100
G
式中:G——筛分前矿渣的重量,kg;
M——筛余矿渣的重量,kg。
6.6 放射性物质的测定
矿渣中放射性物质的测定按GB6763进行。
7 检验规则
7.1 编号及取样
矿渣出厂前按同等级编号及取样。每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。编号按钢铁厂年产矿渣量规定:
100万吨以上,不超过5000t为一编号;
50-100万吨,不超过1500t为一编号;
50万吨以下,不超过800t为一编号。
水泥厂以接收每一批矿渣为一取样单位。取样应有代表性,可连续取,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试样约20kg,混合后用四分法进行缩分至约5kg,供检验用。从堆场取样时应将外层除去150--200mm。
7.2 检验项目
7.2.1 型式检验
7.2.1.1 钢铁厂冶炼生铁所有的原材料发生变化时应通知水泥厂,按5.2条规定进行放射性的检验。
7.2.1.2 水泥厂启用钢铁厂矿渣时应按5.2条规定进行放射性的检验。
7.2.2 交货检验
7.2.2.1 供矿渣单位应按5.1、5.3、5.4条规定的技术要求,对每批矿渣进行检验。
7.2.2.2 水泥厂应按5.1、5.3、5.4条规定的技术要求,对每批矿渣进行复验。
7.3 检验结果评定
7.3.1 凡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第5.1、5.3、5.4条规定技术要求的分别按其等级分为合格品,优等品。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优等品的技术要求时,应降为合格品。
7.3.2 凡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第5.1、5.3、5.4条最低等级技术要求中任何一条规定时,均为不合格品。
7.4 检验报告 供矿渣单位应在矿渣发出5天内,寄发矿渣品质检验报告,内容包括:
a.厂名和批号;
b.合格证编号及日期;
c.矿渣的等级及数量;
d.品质检验结果。
7.5 仲裁检验
矿渣出厂后3个月内,如用货单位对矿渣质量提出疑问,需要仲裁时,由供需双方到用户储存场内共同取样,送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仲裁检验。供渣单位在收到用户通知后7天内不去现场,用户可以单独取样送检,结果同等有效。
8 贮存和运输
8.1 矿渣在未经烘干前,其贮存期限,从淬冷成粒时算起,不宜超过3个月。
8.2 矿渣应按不同等级分别贮存和运输。在贮存和运输时不得与其他材料混装,车皮或车厢必须清除干净,以免混入杂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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